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

  3.纳入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范围,并按照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奖励单位股权激励方案和获奖技术人员名单;

  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情况表》(附件7)。

  (三)奖励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并在股权奖励发生次年3月31日前,填写《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股权奖励个人变化情况表》(附件8),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宣传辅导,及时为企业出具相关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税收政策落实的过程中,加强对技术人员获得奖励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研发费加计扣除情况以及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情况的备案管理,做好纳税服务。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执行。

  2010年12月31日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 (略)

  附件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略)

  附件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略)

  附件4:
  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税收政策综合备案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计算机代码:

政策项目

是否申请备案

(请在申请备案的政策项目后划“√”)

根据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08]362文件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根据中关村示范区试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