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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七)规范建设用地报批资料。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9〕45号)要求,编制建设用地报批资料。2011年4月1日起,建设用地报批全面启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各地应提供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省厅对权属、地类、面积等基础数据进行审查。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函》(鄂土资函〔2011〕24号)要求,2011年度各地新申报的建设用地由各市(州)配置土地利用计划的,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土地利用计划通知书;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使用省级计划的,由省厅办理土地利用计划通知书;国家立项的重点项目,可以按程序申请使用国家级计划。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因临时用地位置未确定而在申报用地前难以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评审工作的,可由建设单位对土地复垦资金安排、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等情况作出说明和承诺,随同建设用地资料一并申报。

  (八)规范控制性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报批。依法须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项目,在依法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市、县人民政府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先行用地。具体申报材料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要求执行。先行用地批准后,应在6个月内申报正式用地资料,逾期未报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工程施工,并暂停受理相关市、县其他项目先行用地申请。依法由国土资源部批准先行用地的,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九)规范有序实施土地先行征收。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城市圈开展土地征收改革试点的通知》(鄂政办函〔2009〕79号)要求,按照“突出重点、控制总量、把握节奏、运行有序、结果可控”的原则,试点城市应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为试点重点区域,在充分考虑本地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前提下,适度呈报土地先行征收。先行征收的土地应合理安排建设时序,适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供应手续。试点城市应切实规范有序实施土地先行征收,不得以实施土地先行征收名义恶意囤地、侵害农民权益。

  (十)做好征地报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征收土地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领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土资发〔2010〕98号)要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征地报批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申报建设用地应在市、县人民政府用地请示文件中说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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