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安置补助费要根据不同安置途径确定支付对象。通过土地整治增加耕地以及预留机动地较多的地区,优先进行农业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调整给被征地农民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安置补助费可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经被征地农民同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留地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入股经营安置并能使被征地农民获得长期稳定收益的,经被征地农民同意,可以以安置补助费入股;安置补助费用于办理社会保险的,应征得被征地农民同意。
(五)做好“两公告一登记”工作。为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或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书面公告,确保被征地村组、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知情权。
二、准确把握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
(六)明确建设用地报批方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以及地方财政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能力,以批次形式合理申报用地。本着供地由城市负责的原则,除以划拨和协议出让供地的城市分批次用地外,城市分批次申报用地时,可只落实拟用地块位置和规划用途,具体供地项目和供地方式在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方案批准后,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原则上一次性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不得拆分申报。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完成用地组件工作的,可以市(州)为单位分段呈报。用地批准后,按照批准的供地方案实施供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可随同建设项目用地一同报批,拆迁安置用地选址必须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用地规模不能超出原有被拆迁房屋用地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