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土资发〔2011〕18号)
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促进土地高效利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积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征地程序,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严格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严格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切实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各地要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村组和农户。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结果必须与被征地村组、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被征地农民要求听证的,要及时按程序组织听证,认真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要求。
(二)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各类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必须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以会议纪要、政府文件等形式变相降低补偿标准。各类重点工程项目应带头严格执行法定补偿标准。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要严格把关,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三)积极探索建立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费,确保征地补偿款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市、县申报用地时,应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认真测算征地补偿费用,并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城市批次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用地单位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