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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和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四条 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享受《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吉林大学科技园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吉政函〔2003〕44号)的有关政策待遇。

  第十五条 经批准启动建设或被认定为大学科技园,省直有关部门将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地方政府、依托的大学和产业园区要给予大学科技园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宏观管理和指导大学科技园的建设、运行和发展。根据建设发展实际,对成绩突出的大学科技园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各市(州)政府应贯彻执行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各项方针和政策,将大学科技园工作纳入当地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为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将省政府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到大学科技园管理机构及其在孵、在园企业。

  第十九条 高校要将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整体建设与发展规划,在大学科技园规划、建设与发展中发挥核心作用。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激励政策,向大学科技园开放学校的各种资源,鼓励师生到园区创业,并在园区内构建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鼓励把大学科技园创业教育纳入学校的教学体系,使大学科技园成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基地。

  第二十条 推动建立大学科技园信息平台,鼓励组建大学科技园协会组织或区域战略联盟,加强大学科技园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大学科技园事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建设吉林省省级大学科技园申请报告》提纲

  2.《吉林省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提纲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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