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园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六)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七)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技术转移、人才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关联。
(八)园区设立的孵化基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3个以上投资案例。
(九)园区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为大学生创业实习提供场地、资金、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十)地方政府和依托高校、产业园区应有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具体政策,高校资源向大学科技园开放。
(十一)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在园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第十一条 大学科技园的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工作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三)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企业在大学科技园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2个月(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不超过60个月)。
(五)企业成立时注册资金中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属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现金部分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六)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
(七)企业研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八)企业团队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留学生、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十二条 大学科技园实施统计年报制度。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各大学科技园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建设发展绩效统计报表报送指定的机构,并同时抄报所在市(州)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大学科技园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达不到考核条件的大学科技园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仍达不到考核条件的,将取消“大学科技园”的资格。被取消资格的大学科技园,待条件具备时,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再次申请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