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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和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申请建设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一所或多所大学和地方产业园区为依托,具有完整的建设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二)必须有地方政府明确的支持意见。

  (三)在产业园区内,具有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固定区域不超过3个、面积达15000平方米以上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含60%)。

  (四)必须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机构中至少有一名具有产业园区建设经验的管理人员和一名具有孵化器建设经验的管理人员。

  (五)园内的拟孵化企业达到20家,50%与依托大学直接相关、其它应与依托大学技术服务相关。

  (六)具有充足的科技园建设资金,投入现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园区筹措设立的孵化基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七)园区应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为大学生创业实习提供场地、资金、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八)鼓励建设专业化大学科技园。

  (九)地方政府、依托园区和依托高校应有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具体政策,依托高校的资源向大学科技园开放。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九条 各市(州)大学科技园申请认定省级大学科技园,由市(州)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吉林省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2);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予以认定。《吉林省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的内容和数据应可核查。

  第十条 申请认定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一所或多所大学和产业园区为依托,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与目标明确。

  (二)必须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管理机构,经营状况良好。

  (三)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70%以上。

  (四)具有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固定区域不超过3个、面积达15000平方米以上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含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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