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和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吉林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吉林省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大学科技园)建设,激励自主创新,促进产学研结合,提升吉林省科技产业化水平,根据《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并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科技园建设突出产业特色,突出学校、产业园区双依托,坚持地方政府主导、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第三条 大学科技园启动建设需经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设期为2年。建设期满后,符合大学科技园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大学科技园。
第四条 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大学科技园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各市(州)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大学科技园进行协助管理和指导;高校和地方产业园区是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主要依托单位。
第五条 大学科技园是吉林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主创新的重要基地、产学研合作的示范基地、高校师生创业的实践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基地;是高校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创新企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的综合性科技创新平台。
第六条 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和产业园区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管理服务优势相结合,为推动高等学校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主要功能是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高校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培育高层次的技术、经营和管理人才。
第二章 启动建设
第七条 各市(州)大学科技园申请建设省级大学科技园,由市(州)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并提交《建设吉林省省级大学科技园申请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1);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予以认定。《建设吉林省省级大学科技园申请报告》的内容和数据应可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