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和补充机制。省级编制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合理确定师生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地方政府负责调整和用足教师编制,逐步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其他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证人员配备。严格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统一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医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师,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新招录幼儿园教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公开招聘。实施农村幼儿园教师“特岗”招聘计划。
(三)落实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贯彻落实《
教师法》,切实维护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和落实幼儿园教职工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园和公民个人办园教师配备、进修提高、待遇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民办幼儿园聘任教职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教师最低工资标准,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五、全面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
(一)加强幼儿园保教质量管理。全面贯彻落实《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完善具有吉林特色的幼儿园课程体系,坚持以幼儿发展为本,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性差异,开展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教育活动,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对幼儿实施素质教育,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完善幼儿园教师用书审定制度,加强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配备的指导。制定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估标准,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加强学前教育科学研究和园本教研,健全科学育儿指导网络,密切幼儿园与家庭的保教合作。加强示范幼儿园建设,每个县(市、区)至少办好1所省级示范性公办幼儿园,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学前教育质量的整体提升。
(二)依法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各地要依法完善学前教育管理制度,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完善幼儿园办园标准和幼儿园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办法,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完善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严格幼儿园准入和年检制度,加强幼儿园资质的动态监管。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各类幼儿园办园条件、人员资质、工资待遇、收费标准、卫生保健、安全管理等方面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对未经批准的无证幼儿园,由教育、卫生、工商、公安、综合治理等部门联合执法,督促整改。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