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筹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一)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要优先用于发展学前教育。学前教育资源短缺的地方要加快新建一批公办幼儿园。资助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街道和农村集体组织等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公办幼儿园。
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部门要制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监管。城镇小区和旧城改造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建设用地按国家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大力发展农村公办学前教育。县、乡两级政府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城镇和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要落实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通过改建、扩建和新建幼儿园,加强县城公办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级独立设置的幼儿园园舍建设,配备必要的教育辅助设施。2013年前,城镇小学办幼儿园调整改造转为公办幼儿园,实行独立办园,每个乡(镇)办好1所中心幼儿园,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园接受学前教育。2015年前,县城完善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幼儿园布局,每个乡(镇)至少办好1所标准化的公办中心幼儿园,乡(镇)和大村独立办幼儿园,小村设分园,或几个村联合办园,或由乡(镇)中心幼儿园配备巡回指导教师,依托村委会或农户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2020年前,县(市)、乡(镇)基本形成完善的学前教育网络,满足学前教育需求。
(二)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幼儿园。各级政府要制定扶持民办园的优惠政策,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对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保障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在水、电、煤气、采暖、物业等公用事业性收费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托管民办幼儿园或合作办园,公办幼儿园可以吸纳社会投资,举办民营机制幼儿园。建立公办、民办对口帮扶机制,实现公办民办共同发展。要依法维护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保证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