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1修订)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本市出租汽车提供起点、终点均不在指定区域内的客运服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被查处三次的,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四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不得超过七日,特殊情况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仍投入营运的,暂扣道路运输证,暂扣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一)未按规定安装营运设施的;
  (二)擅自改动除计价器以外的营运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志的;
  (三)未按规定检验整车技术性能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四)车内营运设施污损,不宜载客的;
  (五)未按规定消毒或者车容不整洁、车内卫生不符合规定的;
  (六)未在规定位置设置、张贴公司名称、价目表,服务监督卡、监督举报电话的;
  (七)营运中不携带道路运输证或者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
  (八)擅自粘贴、悬挂广告、宣传品的。
  第四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拾到乘客遗失的钱物不交还乘客或者不交到有关部门的,责令退还,记录营运违章一次;
  (二)故意刁难、辱骂乘客的,责令其向乘客赔礼道歉,记录营运违章一次;
  (三)故意绕路行驶的,责令退还租费,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记录营运违章一次;
  (四)得知乘客去向拒绝载客或无正当理由中断载客服务的拒载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记录营运违章一次;
  (五)出租汽车载客后,未经乘客同意另载他人的,责令双倍退还租费,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记录营运违章一次;
  (六)在出租汽车候车站不服从驻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管理,私自招揽乘客或者不按要求停靠、待客、载客、登记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记录营运违章一次;
  (七)擅自提价或者改变计费方法的,责令退还租费,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记录营运违章一次,责令停业十五日;
  一年内被查处三次的,吊销其道路运输证。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