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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总工会等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法》专题培训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总工会、云南省工商联合会、云南省企业联合会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法》专题培训工作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0〕83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企联,省属各用人单位,中央驻滇各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经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颁布,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社会保险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法律,是党和政府履行“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庄严承诺的法律保证。它的颁布实施对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为了帮助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一步学习把握《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制度设计、法律责任,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自觉性,切实维护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安排,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法》培训工作。现将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培训组织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国资部门、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对用人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负责人、工会负责人进行《社会保险法》培训的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会同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共同对各相关用人单位开展有组织地《社会保险法》专题培训工作。具体培训组织由各部门按系统或工作范围分别组织举办培训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培训授课人员和培训指定教材。
  各州(市)、县(区、市)要参照省级模式,结合本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用人单位相应负责人开展相应培训,特别是要针对曾经被劳动者投诉举报、被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查处以及在今年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时发现存在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加大集中学习培训的力度,切实增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法律意识和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二、培训计划
  省级拟定于2011年4-6月举办对有关用人单位的系列《社会保险法》培训班。组织举办培训班的方式有:大型企业集团自行组织;用人单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申请统一安排;组织开展社会保险法专题公益讲座。每期培训班时间由举办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培训教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法》培训的骨干师资担任。
  各州(市)对用人单位开展《社会保险法》专题培训的时间、模式、师资、教材参照省级模式组织实施。
  三、培训内容
  《社会保险法》培训内容根据每期参训人员情况单独设计,由举办单位从从以下课程中自行选定:
  1.《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的工作指引(2小时);
  2.养老保险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影响(1小时);
  3.医疗(生育)保险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影响(1小时);
  4.失业保险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影响(1小时);
  5.工伤保险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影响(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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