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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电力行业:淘汰小火电机组20万千瓦。
  煤炭行业: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窑)。
  焦炭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铁合金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的矿热炉。
  电石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的矿热炉。
  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的炼钢转炉、电炉。
  有色金属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100千安及以下的电解铝小预焙槽。
  建材行业: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3米以下的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的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直径3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
  轻工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市工信委要担负起负责全市工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督促组织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关闭。同时,根据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全市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及各县区实际,协商有关部门提出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各有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二)强化工作措施。一是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能评管理,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严格执行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为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二是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能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三是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发挥节能监察作用,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并责令其关闭或撤销。
  (三)建立健全机制。市、县区两级财政要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的资金支持力度。市财政通过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建立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支持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实现转型升级,做好落后产能淘汰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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