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兰政发【2010】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根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我市节能减排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小变大、由大变强,实现再造兰州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积极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的部署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十一五”期间全市累计淘汰11台小火电机组,装机容量50.9万千瓦;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179万吨,共计29条生产线;淘汰落后造纸生产能力13.9万吨,共计35条生产线;淘汰落后铁合金、电石生产能力26万吨,共计18条生产线;淘汰落后石灰生产能力167万吨,关闭小石灰窑132户;淘汰落后电解铝生产能力4.5万吨,生产线1条;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20万吨,共计31条生产线。获得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1.08亿元。
但是,我市工业经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仍比较突出,落后产能在我市部分地区和行业仍占有一定比重,成为制约我市工业整体水平提升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深化节能减排攻坚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要抓住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市淘汰落后产能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等行业为重点,逐级分解落实淘汰计划,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确保完成“十一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