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1〕5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规范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实现全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提供简便快捷的异地就医服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管理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关于“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的要求,规范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实现全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提供简便快捷的异地就医服务,根据《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是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参保地)以外的省内其他统筹区(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由参保地和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实行的服务管理、费用结算和协同监管。
第二条 异地就医结算管理的范围包括:(1)转外就医;(2)异地工作;(3)异地退休安置和长期异地生活;(4)出差、探亲等。
第三条 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就诊时,须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参保身份信息等相关证明,自觉遵守医疗保险政策,积极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时,必须认真核实参保人员身份信息,并及时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合理施治,纳入就医地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和年度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