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经价格谈判,专家组提出拟挂网价格。
第十八条 企业应按要求参加价格谈判,并对拟挂网价格进行确认。企业未按要求参加价格谈判,或对拟挂网价格未进行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九条 确认拟挂网价格的企业数超过3家时,由专家组按照以下顺序依次选取入围企业。
(一)同品规已中标企业;
(二)动态调整新入选企业;
按上述排序仍不能选定的,由专家组投票,按照“简单多数胜出”的原则选取。
第二十条 拟挂网价格原则上符合以下要求(因政策变化需要作出调整的除外):
(一)低于国家制定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扣除21%顺加差率后的价格。没有列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中的品规,必须低于国家发展改革委、陕西省物价部门、企业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扣除21%顺加差率后的价格。
(二)不高于国家公布的基本药物基层平均采购价格扣除5%顺加差率后的价格。没有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的基本药物基层采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0〕2996号)中的品规,有药品差比价关系的,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推算价格,无药品差比价关系的,不执行此条规定。
(三)同一生产企业同品规不高于该品种在《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网上采购挂网候选品种清单》中采购供货价扣除5%顺加差率后的价格。
(四)不高于该品种在我省基层医疗机构统一采购药品中标价。
(五)不高于同厂家同品规在陕西省现行市场供货价。
(六)同一生产企业的药品报价应体现差比价规则。
第四章 结果评定
第二十一条 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对拟挂网价格进行审定,确定拟入围品规和拟挂网价格。
第二十二条 物价部门对拟挂网价格审核备案。审核备案后,通过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