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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 经价格谈判,专家组提出拟挂网价格。

  第十八条 企业应按要求参加价格谈判,并对拟挂网价格进行确认。企业未按要求参加价格谈判,或对拟挂网价格未进行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九条 确认拟挂网价格的企业数超过3家时,由专家组按照以下顺序依次选取入围企业。

  (一)同品规已中标企业;

  (二)动态调整新入选企业;

  按上述排序仍不能选定的,由专家组投票,按照“简单多数胜出”的原则选取。

  第二十条 拟挂网价格原则上符合以下要求(因政策变化需要作出调整的除外):

  (一)低于国家制定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扣除21%顺加差率后的价格。没有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中的品规,必须低于国家发展改革委、陕西省物价部门、企业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扣除21%顺加差率后的价格。

  (二)不高于国家公布的基本药物基层平均采购价格扣除5%顺加差率后的价格。没有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的基本药物基层采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0〕2996号)中的品规,有药品差比价关系的,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推算价格,无药品差比价关系的,不执行此条规定。

  (三)同一生产企业同品规不高于该品种在《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网上采购挂网候选品种清单》中采购供货价扣除5%顺加差率后的价格。

  (四)不高于该品种在我省基层医疗机构统一采购药品中标价。

  (五)不高于同厂家同品规在陕西省现行市场供货价。

  (六)同一生产企业的药品报价应体现差比价规则。

第四章 结果评定

  第二十一条 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对拟挂网价格进行审定,确定拟入围品规和拟挂网价格。

  第二十二条 物价部门对拟挂网价格审核备案。审核备案后,通过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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