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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通过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网络平台(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网,网址:wwwsxsyxcgcn)提出申请,填写企业及申报药品的电子信息,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第九条 一个生产企业只能作为一个申报人,委托一名授权代表参加申报。

  第十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的生产企业;

  (二)近两年内企业无生产(销售)假药和严重违反GMP规定、申报品种无生产(销售)劣药行为;

  (三)近两年内申报品规在国家、生产企业(境外和港澳台药品总代理)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公告”中无质量不合格记录;

  (四)注射剂类生产企业,申请投标品种须完成工艺处方核查(境外和港澳台药品总代理除外);

  (五)近两年内未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性为严重不良反应的品规;

  (六)具有相应的药品生产供应能力。申报品种为抗微生物药中的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氨基糖苷类、大环内酯类、喹诺酮类口服或注射制剂的,申报企业年销售额在8000万元以上;申报品种为大容量注射剂类,申报企业年销售额在4000万元以上;其他申报品种,申报企业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报函、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和港澳台药品总代理需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上一年度单一企业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加盖报名企业公章;

  (五)申报品规一览表;

  (六)供货承诺函;

  (七)境外和港澳台药品总代理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代理协议书或由厂家出具的总代理证明(复印件);

  (八)由企业所在市级以上药监部门提供的以下证明材料:

  1近两年内企业有无生产(销售)假药和严重违反GMP规定、申报品种有无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境外和港澳台药品总代理近两年内有无销售假药和严重违反GSP规定、申报品种有无销售劣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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