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1〕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补充和调整我省医疗机构统一采购药品的品规和价格,满足用药需求,降低采购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确保药品安全价廉,对经过统一采购招标的药品实行集中挂网、动态调整管理。
第二条 参与我省医疗机构统一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负责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的管理机构、工作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集中挂网、动态调整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用药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启动动态调整程序:
(一)同品规中标生产企业不足3家的(独家品规除外),包括统一采购招标品规出现空缺的;
(二)同品规中标生产企业虽然满3家,但有价格更合理的品规申报参加统一采购的;
(三)中标品规价格高于同厂家同品规在我省市场现行供货价的;
(四)因政策变化需作调整的。
第五条 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负责制定规则、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负责具体操作、提供服务、药品配送、维护平台。
第六条 省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集中挂网、动态调整的全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 申报方法
第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可随时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增补条件的品规提出申请,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并公布动态调整目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