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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材料报备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材料报备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的规定和《湖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2005]1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要求,我省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向所属审批机关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1);

  2、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机关要对代理记账机构报备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发现问题应督促限期改正,对于发生变更、撤销和不再符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条件的,应进行认真清理,并如实填报代理记账机构汇总情况表(附表2),并将附表1、附表2连同汇总材料报送市、州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各市、州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将所属各县(市、区)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进行审查,并填写代理记账机构汇总情况表(附表2),于5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申金玲

  联系电话:027-67818637

  传真:027-87892472

  电子邮箱:ykt79sjl@hotmail.com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附表1: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年度

机构名称

组织形式

成立日期

批准文号

代理记账许可证编号

注册资本(出资总额)

机构负责人姓名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姓名

股东(合伙人)总数

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本年度业务总收入

其中:代理记账业务收入

姓名

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编号

是否专职人员

(专职/兼职)

人事档案存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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