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项目
| 考核
内容
| 考 核 指 标
| 考核细则与评分标准
| 考核方式
| 得分
| 得分 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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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节 能 减 排 100分
| 21.城市节水(10分)
| 21.1 创建节水型城市(3分)
| 国家级节水型城市得3分,省级得2分;其它视情况得1分.
| 国家、省命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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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新建建筑节水型器具安装率达100%;既有建筑节水型器具改装率达到90%(3分)
| 满足100%和90%两项指标得3分,满足一项得1.5分。
| 节水器具安装和推广政策文本,改造情况统计报表和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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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2分)
| 实施了阶梯式水价和计划用水得2分,满足一项得1分;
| 实施阶梯式水价文件;用水计划下达文件,超计划收费情况和有关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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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万元地方生产总值取水量年均降低5%(2分)
| 降低5%以上得1分,降低5%以下得1分,持平或升高的不得分。
| 取水量、GDP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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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房 地 产 业 和 住 房 保 障 100分
| 22.住房保障(32分)
| 22.1 建立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制度,制定和实施城市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完成年度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作任务(8分)
| 22.1.1分别建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各得1分,未建立得0分;完成各项任务各得1分,未完成得0分。
| 现场查看保障性住房建设,查阅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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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制定和实施住房保障规划得2分,未制定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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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完成省下达的棚户区改造计划,棚改政策和扶持资金落实到位(5分)
| 22.2.1已经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出台支持棚户区改造政策的2分;只编制规划计划22.2.2未出台支持政策或出台支持政策未编制规划计划的1分;均未制定的0分。
|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资金拨付证明,拆迁许可证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档案等。无棚户区改造任务的,按总得分比例加权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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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3地方财政支持资金和配套资金均落实到位的1分;地方财政未支持的0.5分,配套资金未落实的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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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4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完成的2分,完成80%以上的1分,完成80%以下的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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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年度任务(6分)
| 全部完成2010年度改造任务,得6分。
|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查看农房建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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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占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的比重达到10%以上,并每年提高1.5个百分点以上(3分)
| 覆盖率达到10%且每年提高1.5个百分点,得3分;覆盖率达到10%但年度覆盖率提高不足1.5个百分点,得1.5分;覆盖率未达到10%但年度覆盖率提高1.5个百分点得1分;覆盖率未达到10%且年度覆盖率提高不足1.5个百分点得0分。
| 查看保障性住房建设,走访被保家庭,查阅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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