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项目
| 考核
内容
| 考 核 指 标
| 考核细则与评分标准
| 考核方式
| 得分
| 得分 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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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 施 建 设 100分
| 6. 燃气与集中供热(20分)
| 6.1 建设区域供气管网,建立城乡一体供气体系(6分)
| 6.1.1依据燃气专项规划,划定天然气经营区域,建设区域统一管网并实行统一经营,无随意敷设管道直供工商业用户的,得3分;未建立区域管网并统一经营的,该项不得分;有一处其他企业直供工商业用户的,扣1分,直至扣完。
| 查看规划资料,查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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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已开通长输管道天然气的城市,建立城乡一体化供应体系的,得3分;尚未开通长输管道天然气的城市,该项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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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2010年底,城镇燃气普及率(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建成区)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5%以上,管道燃气普及率达到90%(7分)
| 6.2.1城镇燃气普及率达到95%以上,得4分,每降低1%,扣0.1分.
| 查阅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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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设区城市管道燃气普及率达到90%以上,得3分,每降低1%,扣0.1分;县城(县级市)城市管道燃气普及率达到70%以上,得3分,每降低1%,扣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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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2010年底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大中城市达到60%,小城市达到40%(7分)
| 每降低1%,扣0.1分。
| 查阅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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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污水与垃圾处理(20分)
| 7.1 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污水管网配套完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4分)
| 7.1.1集中处理率85%以上得3分,每降低2个百分点扣1分;
| 有关统计年报、统计数据台账;污泥处置设施情况,污泥最终去向,有关统计数据、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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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污泥得到无害化处理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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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4分)
| 20%以上得5分,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1分。
| 再生水处理设施运行记录,利用量统计报表、台账,回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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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具有村镇污水处理设施(4分)
| 7.3.1制定了村镇污水处理规划得1分;
| 规划文本、中心镇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统计数据和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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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中心镇全部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得3分,每少建成一座,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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