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报的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填写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意见,准确表述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和用地范围。
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填写审查意见,说明建设项目拟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是否同意该建设项目选址。
2.有关城乡规划材料
法定城乡规划的相关图纸、文本及批准文件。
标明拟选址位置、用地边界(坐标)的现状地形图(比例尺为1:500-1:5000, 线性基础设施图纸比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3.有关支持性文件
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省政府及省发展改革、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支持性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请报告。
4.需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5.需报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关于该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请示文件,并在相关图纸上加盖公章。
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材料份数:
1.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一式5份。
2.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一式4份。
3.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一式3份。
4.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一式2份。
(三)申请人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审核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规划选址申请后,经初审,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条件对选址申请材料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