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通知
(鲁建发[2011]2号)


市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查审批管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原则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护耕地、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原则,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规划许可,应当遵守本通知。

  二、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

  (一)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

  (二)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申请人提出的选址申请进行审查,依法确定是否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逐级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