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进口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苏食药监通〔2010〕304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进口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0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对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是不符合《通知》要求、销售假劣产品的,必须依法予以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是本单位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本单位经营和使用的无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一次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拒不自查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需按《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审查供货方提供的《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进口药品通关单》等资质证明文件,经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销售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