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建立直销违法案件报备制度。全省各级工商部门直销监管机构应当将本级查办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违反《
直销管理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的案件,分别在立案、处罚(听证)告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省工商局直销监管机构备案,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书上报省工商局直销监管机构备案。案件信息同时按要求录入国家工商总局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
四、加强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的监督管理
(十二)依法监督直销经营主体资格。各级工商部门直销监管机构要加强直销经营主体资格的监督,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1.是否获得直销活动区域许可;
2.是否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并负责全省直销业务;
3.是否在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设立服务网点,并完成备案核查;
4.是否及时变更直销经营许可和企业登记注册事项。
(十三)依法监管服务网点经营活动。属地工商部门直销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服务网点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为消费者、直销员提供服务情况;
3.是否建立并实行了完善的退换货制度;
4.是否将直销产品与非直销产品分开陈列并作出明示;
5.直销产品展示价格与直销产品上标明的产品价格是否一致;
6.是否在服务网点显著位置张贴直销产品退换货制度、直销产品价目表、直销员行为守则等制度资料;
7.是否提供了含有直销企业退换货制度、当地服务网点地址、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8.服务网点是否遵守经销商不能同时是直销员的规定;
9.未进行注册登记的服务网点是否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五、加强对直销员招募和培训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四)依法监管直销员招募活动。属地工商部门直销监管机构依法对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在辖区的直销员招募活动进行监管,内容主要包括:
1.招募主体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