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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2011年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要对辖区内管道分质供水小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水处理材料及消毒产品的索证及维护、水质自检及公示情况、管道清洗消毒及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五)加大生活饮用水监督抽检和水质监测力度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结合本方案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负责制定生活饮用水监督抽检方案,并组织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实施。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合本方案要求,负责制定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方案,组织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
  (六)推进卫生监督技术能力建设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推进生活饮用水检测能力建设,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确保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2010-2014年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要求》的要求配备仪器设备,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规定检验项目。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努力提高人员业务素质,严格规范卫生检验人员技术行为。
  (七)加强生活饮用水事件处置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有效、科学地处置生活饮用水卫生事件,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活饮用水卫生事件的危害,要高度重视生活饮用水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一旦发生生活饮用水卫生事件,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08〕42号)的要求,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认真调查,妥善处置,有效防控事件影响的进一步扩大。
  (八)完善生活饮用水监管信息沟通机制
  1、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与辖区内建交委、水务、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定期将水质监测结果报辖区政府。
  2、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共享制度,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监测中发现的水质异常情况,应立即告知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并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3、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将相关许可信息及时告知被许可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管中发现被许可单位的许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反馈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更新和完善《上海卫生监督综合应用平台》中的有关数据。
  (九)组织开展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管道分质供水单位自查自纠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管道分质供水单位)的指导服务,依据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辖区特点,制定相应供水单位的自查表,组织培训,使供水单位明确行为标准,并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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