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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修订)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档案材料由档案室统一保存。档案材料应进行电子扫描,以便查询和联网使用。

  第二十七条 证、照保管应有专人负责、专柜存放。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工商局申报次年证、照使用计划,并按照使用计划领取证、照。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统计、年检统计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一)登记机关应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省工商局上报月报、季报、半年度、年度统计报表。报送时间分别为:次月1日、4月3日、7月3日、10月3日、次年元月3日前;

  (二)在报送季报、半年度、年度统计报表的同时报送统计分析。统计分析应反映本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及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及分析、建议与对策;

  (三)统一使用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软件,及时上报省工商局。

  (四)每年8月5日前,登记机关应向省工商局报送年检汇总表及年度检验工作报告。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基本情况、亮点工作及主要做法、企业参检情况、参检企业特点分析、年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建议等。

第六章 工作纪律规范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确需入户检查的,应当事前告知检查事由,对企业不配合检查的,应做好记录。根据企业被检查的事由,向企业发出《行政问询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问询。

  第三十条 登记机关不得在登记注册或年检工作中实施搭车收费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应及时答复。企业来人反映情况,登记机关负责人应接待处理并及时答复;对收到的举报信件和上级机关转办的企业情况反映,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登记注册行为规范》和《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登记注册文明服务规范》等规定,自觉规范行为,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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