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各地应依照省工商局关于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年检和日常监督执法中组织实施行政指导,实现行政指导日常化、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章 内务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
《行政许可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务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实行政务公开,在办公场所及本单位网站等载体上公示行政许可事项,设置政务公示栏、意见簿、举报(申诉、投诉)箱。
第二十四条 政务公开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事项;
(二)登记依据;
(三)登记条件;
(四)登记程序及时限;
(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七)申请书格式示范文本;
(八)登记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责、照片及办公电话。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各类档案、资料,并实行规范管理。
(一)按企业类型、时间顺序建立纸式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台账,如:名称预先核准(变更)、注册登记(迁入)、变更(备案)登记、注销登记(迁出)、档案移交等;
(二)按企业类型、时间顺序建立纸式的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台账,如:年度检验、吊销处罚、违法处罚、日常巡查、协助执行、申投诉举报等;
(三)建立证照领用台账,记录登记机关内部或登记机关之间各类证照的领用情况;
(四)结合本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登记管理印章管理制度;
以上登记台账可采取手工填写或打印生成的方式建立,并由专人整理、专柜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