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按照《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度检验。
(一)推行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登记机关收到企业网上年检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通过或初审退回的决定。登记机关收到企业纸式年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通过或不予通过年检的决定;
(二)对企业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对其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接受年检;
(三)在年检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其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四)年检结束后,各被授权和被委托局应及时向省工商局上报年检情况,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送;省工商局汇总全省年检情况后,及时上报国家工商总局和省政府。
第二十条 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视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一)对企业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违规行为未对交易秩序、竞争秩序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构成危害且情节轻微并可当场自行改正的,应适用行政告诫、劝导原则,对企业及时进行教育或警示,并将处理结果录入监管信息系统,纳入日常监管内容。
(二)对再次检查发现企业无视行政告诫、劝导且未及时消除行为隐患的,应当向企业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改正期届满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且情节严重的,应依法立案查处。
(三)对企业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规定》第四章规定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依法实施当场处罚。
(四)对企业存在主观故意,其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规定》第三章规定的程序依法处理。
(五)对经调查核实企业存在主观故意,涉嫌违法并构成犯罪的,不得以罚代刑,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工商局(分局)、工商所应当在被授权局或被委托局的指导下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工作,承担本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及时向被授权局或被委托局反馈本辖区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属登记事项的,应及时向被授权局或被委托局报告,并按其明确的意见管辖;属经营行为事项的,依法调查处理,但处理结果应及时报上一级被授权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