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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修订)的通知


  第十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无需核实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需要核实的申请材料,在受理的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不予受理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

  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工商局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网上登记等方式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时发出《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公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决定驳回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登记驳回通知书》,并注明驳回登记的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登记决定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登记机关在作出登记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不在同级工商局办理的,办理企业登记的工商局应当在企业设立登记或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15日内向核准该企业名称的工商局备案。

  备案材料可以是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是打印的企业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登记收费的相关规定和登记注册费收缴分离制度,企业的缴费凭据应存入企业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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