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符合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符合《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规定;
(八)经营期限核定应当符合
《公司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机关可按相关规定在营业执照上加注本执照有效期限;
(九)公司类型的划分应当符合《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规定;
(十)外商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应当符合《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二)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三)其它登记事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应遵循受理、初审及审定流程,执行“一审一核”制,严格审查申请者提交的登记材料。
受理人员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审查受理、发放证照和档案录入及移交等工作。受理人员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形成初审意见。审批人员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审核,并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在承诺的时间内作出准予登记或驳回登记的决定。经审批人员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受理人员应及时发放证、照(证、照领取应为企业的指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并将档案移交存放于档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