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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修订)的通知


  第七条 被授权局应严格执行授权文件的规定。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工商局在未取得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授权的情况下,负责本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初审工作。

  第八条 登记机关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一)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企业住所在满足邮寄送达需求的基础上,应当按照所在市、县(区)、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注册,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涉及禁止类或限制类的行业,应当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涉及前置许可的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出资时间与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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