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职能,应由外商投资企业专职登记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履行,法律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具备适应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设有外宾接待室,配备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计算机、通讯工具(传真机等)、交通工具等,使用全省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软件。
第三章 登记工作规范
第六条 登记机关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登记机关应认真贯彻执行《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于国家限制类领域外商投资的,应严格审核其登记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对超出授权范围的登记申请,未经上级工商局个案授权,不得擅自核准登记;对于国家禁止类领域外商投资的,一律不得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