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规范》(2011年修订)的通知
(鄂工商规〔2011〕83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
为加强对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指导,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省工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要求,结合全省工作实际,对《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2002年12月9日制定,2005年12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11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合法经营,制止非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登记管理包括名称预先核准、开业登记、变更(备案)登记、注销登记、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省工商局负责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指导、协调和监督下级工商局。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
第二章 登记机关工作条件规范
第四条 登记机关应按照《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和本规范的规定,完善有关授权条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配备数量、素质与开展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至少配备一名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以上水平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到省工商局或上一级被授权局学习培训(不少于1个月)后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