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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由县(市、区)工商局初审,报市(州)工商局审核后,由县(市、区)工商局核发执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由市(州)工商局初审,报省工商局审核后(武汉市工商局不需报省工商局审核),由市(州)工商局核发执照。小额贷款公司颁发执照后10日内,各级登记机关应将有关登记情况分别报送省工商局登记注册分局、登记监管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备案表》(表样见鄂工商注〔2008〕224号文件所附表格)和执照复印件。

  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除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外,登记机关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四、做好股权出质登记。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需要抵押物的,其股东可将其拥有的股权用于抵押担保或反担保,在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得将其股权作其他项目抵押。

  五、县(市、区)工商局重点对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经营情况进行监管,督促其按照有关规范合法合规经营。

  (一)有无设立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分公司。

  (二)企业股东有无发生变化。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符合法定要求。

  (三)企业注册资本有无变化。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应符合要求,增资扩股需经审批。

  (四)有无对外投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五)有无向公司股东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本公司股东发放贷款。

  (六)有无向公司股东借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本公司股东借款。

  (七)有无超范围和跨区域开展经营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事各类小额贷款业务、经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未经批准不得跨行政区域经营。

  (八)有无违规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发放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额贷款人,其余30%的资金对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九)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违法广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六、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信息定期报备和日常监管报告制度。

  (一)小额贷款公司应于季度、半年、年度结束后5日内,将公司经营信息向公司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局报告备案(报备表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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