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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工商登管〔2011〕80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0〕12号)精神(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工商部门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职能和任务,各级工商局要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8〕61号)、《若干意见》、《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鄂金办发〔2009〕18号)、《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的试行意见》(鄂工商注〔2008〕224号)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通知要求,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登记监管,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提高小额贷款公司防范风险能力,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二、直管市、林区、县(市、区)工商局负责管辖权限内的小额贷款公司登记,并对住所在本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依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开展法律政策宣传,加强监督检查,实施信用监管、年度检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编制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报告,并在地方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参与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

  市、州工商局负责管辖权限内的小额贷款公司登记、年检,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汇总编制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报告。

  省工商局负责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汇总编制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报告,对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工作进行指导。

  三、加强登记审核及备案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由负责该公司登记的市、县工商局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及时报送当地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是当地管辖的企业法人的,要按照《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审核其盈亏及信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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