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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
(鄂工商规〔2011〕76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工作会议暨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和省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精神,立足积极、全面、有效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努力把湖北建设成为全国市场主体准入环境最优、市场秩序最好、消费最安全的地区之一,促进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市场主体准入服务,促进市场主体大发展

  (一)深入实施“市场主体增量行动”。提供全心服务,实行“非禁即入”、“畅通准入”,积极营造全民创业、“草根经济”蓬勃发展的土壤和气候;提供全程服务,针对市场主体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实行创业引导、登记指导、成长扶持等催生、助长服务;提供全面服务,指导企业运用商标战略、广告策略、合同管理、打假维权等手段成长壮大,最大限度地提供工商职能支持,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做多做大做强。

  (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允许以高新技术(含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出资额最高可达注册资本总额的70%,申请人凭验资报告和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办理登记。

  (三)支持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发展。对申请的经营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列明的,且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前置许可的,可根据企业申请,核定体现其行业或经营特点的经营范围。

  (四)放宽创业出资条件。对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者、农民创业者、复员退伍军人创业者、城镇失业人员创业者、留学归国人员创业者、投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业者,县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园区)引进的投资者,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允许首次出资低于注册资本总额20%的比例。公司股东应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内缴足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五)支持公司债权转股权。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并经法定评估验资和审批程序,公司债权人可将持有的公司债权,转为对本公司的投资。工商部门根据申请依法予以登记,登记的出资方式为债权。

  (六)放宽外商投资主体准入。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合伙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自然人出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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