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农资案件查处力度。切实做好农资案件线索收集、排查、梳理工作,特别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以及农资监测结果的运用,集中力量查处发现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市场上出现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质量不合格农资商品,及时采取措施,做到下柜及时、退市彻底,依法严厉查处,跟踪监管到位。同时追查不合格农资商品源头,查找窝点,着力将不合格农资拦截在市场之外。
三、开展农资监测,依法履行职责
各级工商部门要立足职能,以农民群众投诉突出的、市场巡查发现的、新闻媒体披露的、进货渠道不明的、信誉较差的农资商品和经营者为重点,扩大监测范围和品种,提高监测的密度和频率,及时向社会发布农资市场监管预警信息,切实保障农民用上合格农资。
(一)适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资监测。进一步完善农资商品质量定向监测制度,做到制度健全、流程规范、程序合法、结果客观。
1.开展省级农资商品质量定向监测。由省工商局统一安排、统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在全省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对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商品抽取样品,依法监测并发布监测结果。省级农资商品定向监测的结果对全省流通环节相同厂家、相同品名、相同型号、同一批次(生产日期)的农资商品有效,各地可直接依据监测结果予以查处。
2.开展省级农资商品不定向监测。由省工商局委托相关市州工商局开展农资商品抽样和监测工作,并由监测地工商部门对不合格农资商品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
3.开展市、州级农资商品质量定向和不定向监测。各地开展农资商品监测工作应增强针对性,一年度内不得少于2次。年度定向监测计划应报省工商局核批,按批准的监测时间、品种、数量,依法定程序完成定向监测工作,并及时将监测及处理情况上报省工商局。
(二)继续实施省级和市、州、县级农资商品及经营者“黑名单”制度。省工商局根据开展农资商品监测的情况和相关部门披露的农资商品监测信息,将省内近两年来反复出现的同一厂家、同一品牌的不合格农资商品列入“黑名单”,并及时通报全省工商系统;市、州级工商局应根据省工商局通报的“黑名单”,结合本地开展农资商品监测的情况,将辖区内近两年来反复发现的同一厂家、同一品牌的不合格农资商品列入“黑名单”,并及时指导、督促县级工商局及工商所加强对“黑名单”商品及其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管;县级工商局应根据省、市、州级工商局公布的“黑名单”,结合本地农资商品不定向监测情况及基层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建立健全辖区内不合格农资商品“黑名单”和不合格农资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并及时通报工商所,进一步提高基层对农资市场监管执法的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