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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药品批发企业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药品批发企业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苏食药监通〔2010〕364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65号)和《关于做好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237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药品批发企业电子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省经营血液制品、疫苗、中药注射剂、第二类精神药品等四大类药品和基本药物品种的药品批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规定配备相关设备,及时上传核注、核销数据,凡是不能及时上传数据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在2011年3月31日前未予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核减其相关品种的经营资格,并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其基本药物配送资格。

  二、药品批发企业应登录“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http://www1.drugadmin.com/)在线填报《企业入网登记表》,经审核通过并汇缴数字证书服务费后,与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公布的手持终端扫描设备集成商联系购买手持终端。入网企业要建立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制度,按规定做好监管码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在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上更新注册信息。登记入网、数据传输、数据变更等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与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联系解决。要实行药品电子监管月报制度,各药品批发企业应填写《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于2011年1~3月份每月月底前报送至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电子邮箱:hey@jsfda.gov.cn。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监督核查企业上传的数据,并由各市局统一填写《药品批发企业电子监管工作人员联系表》(见附件2)于2011年1月10日前报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要及时组织人员对企业核注核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未按规定及时上传相关数据或在传输数据时弄虚作假的,应予以严肃查处;对监督检查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市监督检查情况请于2011年3月1日前报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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