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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推荐山东省药品价格评审专家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推荐山东省药品价格评审专家的通知
(鲁价格函〔2011〕18号)


各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定价机制,提高药品价格政策和药品定价的科学性,拟建立山东省药品价格评审专家库,请各单位推荐从事临床药学、临床医学、制药工程学、药品检验、医保管理、价格管理等领域的专业人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价格评审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应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高级(含副高)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熟悉药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管理方面的专家应从事本领域管理工作满5年,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

  (三)熟悉药品管理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能胜任药品价格评审工作;

  (四)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药品价格评审有关工作;

  (五)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

  二、推荐方式
  请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条件直接推荐本系统的药品价格评审专家。其中,省医学会推荐各专科医生1-2名,省药品监督检验所推荐10名,山东大学、省中医药大学、青岛大学各推荐3-6名(药学、医学、卫生管理专业各1-2名),省(部)属医院各推荐2名(临床药学、医学各1名);各市物价局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统一推荐上报本地区医药领域各方面的专家,每市5-8名(含1-2名物价局人员)。确定专家人选后请填写“山东省药品价格评审专家推荐表” (见附件),于2011年3月31日前报送省物价局(价格管理处)。

  联系人:刘集平    电话:0531-86974815(传真)

  附件:山东省药品价格评审专家推荐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山东省药品价格评审专家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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