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加强对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各相关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要做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工备案信息的保密工作,只能将用工备案信息用于工作需要。泄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用工备案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确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机构,承担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机构应当定期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流信息,将用工备案信息与社会保险参保和待遇享受情况进行对比,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样式)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执照号码:
单位名称:
单位类型:□企业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批发和零售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库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住宿和餐饮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国际组织 □其他
经济类型:□国有全资 □集体全资 □股份合作 □联营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有 □其他内资 □港、澳、台投资企业
□国外投资 □其他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隶属关系:□中央 □省、市、地区 □县 □街道、镇、乡 □居民、村委会 □其他
注册登记地行政区: 登记注册地街道:
注册登记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是否劳务派遣单位:□ 是 □ 否
单位成立日期: 经营期限(年):
经营地址:
是否已建立工会:□ 是 □ 否 是否签订集体合同:□ 是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