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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用工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劳动者通过互联网可以查询用人单位为本人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情况。

  第七条 现有用人单位应当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初次备案。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初次备案。

  第八条 用人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用户名称和密码办理初次备案。

  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获取用户名和密码,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一式二份;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样本)、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资料。

  用人单位办理初次备案后,应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一并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验存档。

  第九条 本办法第五条中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信息、劳动用工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备案。

  其中,新招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还应持《职工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用人单位还应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盖用工备案专用章后,存入职工档案。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减人员的报告办法,仍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报告裁减人员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23号)执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备案:

  (一)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三)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审核用人单位的备案信息,发现有误的,责令用人单位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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