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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用工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湖北省劳动用工备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北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对其主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核实并予以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中央在鄂企业、驻鄂部队企业和省属企业,中央在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各市州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劳动用工备案的具体管辖范围。

  第五条 劳动用工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号码、单位类型、所属行业、经济类型、行业类别和注册登记地址等;

  (二)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参加工作时间、户口性质、文化程度、户籍地址、现住址和联系方式等;

  (三)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包括职工类别、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合同类型、合同起始时间及期限等。

  第六条 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开发的“金保工程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办理初次备案、变动备案和注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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