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用工基础数据库。各地先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开发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软件,力争用3年时间,将本地用人单位全部纳入用工备案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用工管理信息系统,到“十二五”期末,基本建成省、市、县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交换与共享的基础数据库,实现全省劳动用工情况的实时监控、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者信息查询等功能。已经自行开发软件的地区,要全部纳入部统一开发软件中需要收集的信息,并实现与全省信息系统的对接。省厅已将劳动用工数据库纳入金保工程建设项目并作为重要内容,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软件进行统一更新升级。
四、加强对劳动用工备案的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各地要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大厅公示劳动用工备案办理程序,明确办理所需资料、办理时限和前后工作流程的衔接;要将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作为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学习培训;要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上提供有关劳动用工备案表格的下载服务,公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流程,介绍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的使用办法,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劳动者查询信息。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和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主要功能和重要意义,引导用人单位主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全面、准确办理劳动用工备案。要采取提前告知、跟踪催办和检查督办等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对职工名册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五、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实行整体联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基础性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负责领导,劳动关系工作机构牵头组织,就业管理服务、社会保险经办、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审批、统计工作、信息化建设等相关机构协调配合,指定专人,落实资金、设备,制定相互衔接的工作流程,共同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要实现资源共享,避免相同内容重复办理,减少用人单位办事程序和时间。
六、充分发挥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作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劳动用工备案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劳动者就业、劳动合同签订及期限、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为研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形势,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决策依据;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预测预警劳动关系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