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用工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人社规[201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湖北省劳动用工备案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贯彻落实《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
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及时掌握劳动用工动态情况,服务劳动关系宏观决策的重要措施;是指导用人单位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方便劳动者查询单位和个人劳动用工信息,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源头上规范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也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快劳动关系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工作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全面实施。
二、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启动工作。今年,荆门市、恩施州及所属县(市、区)和洪湖市、武穴市、赤壁市、兴山县、郧西县要全面启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其他市要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计划〉的意见》(鄂人社发[2010]45号)要求,将规定数量的试点企业全部纳入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并指导督促所属县(市、区)开展用工备案试点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专项行动计划摸底调查、劳动保障年检、社会保险登记、就业登记等工作掌握的信息,掌握本地用人单位数量和基本情况。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直接申报;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由用人单位先用单机版软件录入数据,再将数据导入本地用工备案信息系统,或者申报纸质资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录入本地用工备案信息系统;已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管理的用人单位,可以先将职工名册、就业登记、社会保险有关数据导入本地用工备案系统,再由用人单位补录补报有关信息。省厅将建立通报制度,从明年开始,对各地纳入用工备案的企业户数和职工人数按季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