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4.4 参考因素
协商确定职工年均工资及调整幅度应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国家、地区颁布的有关社会经济和收入分配方面的法律、政策及地方性法规;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
(三)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地区、行业、企业和具有可比性企业的人工成本、职工平均工资;
(五)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六)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七)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八)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情况。
4.5 协商重点
企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突出协商重点,切实解决工资分配中的突出问题,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维护和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益。要把普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作为重点对象,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着力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积极推动解决同工不同酬问题,使广大职工能够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只要企业工资总额有增加、工资水平有提高的,凡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都应当得到增长。
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等开展协商;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支付办法、离岗职工生活费等开展协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是协商确定和调整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实行岗位工资制的企业,重点是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重点是合理确定经营者与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实行股份制的企业,重点是确定工资分配、股息红利与劳动分红之间的比例关系,防止利润侵蚀工资。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重点是区域、行业内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等。
4.6 劳动定额
加强劳动定额集体协商,按照“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的原则,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做到科学合理。随着先进技术的应用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双方应通过集体协商及时调整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
第五章 工资集体合同审查程序
5.1 报送材料
在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后7日内,企业行政方将工资集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查,材料包括:
(一)双方签名盖章的工资集体合同一式三份;
(二)企业盖章的《工资集体合同送审表》(送审表参考文本见附件4)一式二份;
(三)工资集体合同的说明及附件:
(1)职工方协商代表产生、工资集体协商过程、职工(代表)大会等会议记录复印件、签到表和会议决议的复印件(应到和实到人数、表决票数情况等);
(2)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职工人数及工资水平状况、上年度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3)双方首席代表和全部协商代表的名单(注明姓名、性别、职务、本企业工作年限、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身份证复印件,如首席代表不是企业、工会的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材料复印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
(4)其他有关情况。
5.2 审查部门
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业、外省企业在鄂分支机构、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将工资集体合同及相关材料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查;各市、州、县所属企业,送当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5.3 审查程序
(一)审查部门收到工资集体合同及相关材料后,在《工资集体合同登记表》(登记表参考文本见附件5)上进行登记,并向企业出具《工资集体合同审查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参考文本见附件6)。
(二)审查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协商内容及合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协商原始记录予以审查。如遇到较大分歧或其他重大问题,由相关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
(三)作出审查意见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制作《工资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参考文本见附件7),送达报送的企业。
5.4 审查未通过情况处理
企业工资集体合同未通过审查的,协商双方应就《工资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提出异议的事项,在30日内重新集体协商后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并报送审查。
如工资集体协商一方或者双方不同意《工资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提出的异议,可以书面要求重新审查。
5.5 审查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审查工作责任制度,规范审查工作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合同管理台帐,掌握应签和已签工资集体合同的底数,实行动态管理。
工资集体合同审查免费。
5.6 生效和公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工资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工资集体合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生效。如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该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未履行审查程序的工资集体合同无效;发生纠纷的,由双方有关当事人承担责任。
依法订立的工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发生变更,不影响工资集体合同的继续履行。
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适用于所有与本企业(区域、行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报酬等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的相关标准。
企业在7日内将生效的工资集体合同,采取张榜公布、通告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由全体职工监督履行。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由区域、行业企业代表组织向成员企业的全体职工公布。职工可随时查阅工资集体合同文本。
5.7 文本备案和季度统计
建立工资集体合同文本备案制度,由企业工会将已审查生效的工资集体合同报上一级地方工会备案。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季度报告制度,由各级地方工会将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季度统计表(见附件7)同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一级地方工会。
第六章 工资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及争议处理
6.1 工资集体合同的有效期
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工资集体协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在原合同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发出书面协商意向,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
6.2 企业合并、分立、重组情况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后,应当就工资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事宜,与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原合同继续履行;协商不一致的,重新进行集体协商。
6.3 工资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工资集体合同:
(一)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一致;
(二)企业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四)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4 工资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程序
一方就变更工资集体合同有关内容提出协商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如无异议,应在7日内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