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协商代表的更换
协商代表因辞职、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况造成空缺的,由候补协商代表参加,或者双方按协商代表产生程序更换,确定后及时公告并通知对方。
2.8 组织培训
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和协商代表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工资集体协商政策等知识的专项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其履职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3.1 协商要约
(一)提出要约。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均可就签订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和主要事项等(要约书参考文本见附件2)。
企业行政方未发出要约的,工会应主动承担要约责任,启动协商程序。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其上一级工会可代替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
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可以向企业代表组织提出协商要约,也可以对所属企业直接发出协商要约。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工会可以主动提出增加工资的协商要约:政府发布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企业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
当经济形势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行政方也可主动发出要约。
(二)要约答复。一方发出书面协商要约后,另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要约书复函参考文本见附件3),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对方提供本方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
(三)暂缓协商处理。企业认为开展工资协商条件不成熟请求暂缓的,应当书面向发起要约的工会说明情况,发起要约的工会将情况说明书存档,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工会报告。
(四)不予回应的处理。企业行政方在收到要约书之日起15日内不予书面回应,企业工会不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等三方面人员共同协调处理。
(五)要约行动活动月。每年的9月份作为湖北省“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活动月”,在全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为次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做好准备。
3.2 协商准备
(一)准备协商资料。双方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和其他相关指标;本地区、同行业或具有可比性企业的工资水平;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上年度人均收入水平等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二)收集各方意见。协商双方应广泛收集职工和企业各部门、各单位的意见或建议。通过召开工会小组会、职工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充分掌握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三)拟定议题议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资集体协商重点,提出集体协商议题和议程。
(四)协商代表分工。对协商代表进行工作分工,明确每个协商代表主要阐述的问题,做到准备充足、有的放矢。
(五)互通有关信息。协商双方在协商开始前7日内,向对方提供与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双方可就协商中将要涉及的重点内容进行先期交流。
(六)有关人员确定。协商双方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顾问,参加集体协商。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协商双方保密。
3.3 上级工会指导
企业工会在正式协商前7日内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上一级工会可以指派人员对职工方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工作指导,或参与进行协商。不具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条件的企业工会,应向上一级工会报告,由上一级工会指派人员参与协商或代替协商。
3.4 召开协商会议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采用协商会议形式进行,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要约提出方首席代表主持,按照确定的议题议程协商讨论。协商双方应本着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积极合作的态度,各自发表意见,开展充分讨论,平等协商,求同存异。
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归纳协商意见,达成一致后,由双方共同或委托一方起草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合同参考文本见附件11),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提前7日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协商会议由双方确定的专人记录,经双方协商代表确认和签字后存档备查。
工资集体合同文本用中文书写。同时用中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5 协商的中止
工资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协商中止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0日。双方从第一次协商到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在双方协商不成时,当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及时介入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3.6 审议通过
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就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的产生过程及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广泛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并根据职工(代表)的意见进行协商、修改。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通过后作出书面决议,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草案须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提交区域、行业内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后方获通过。
如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没有获得通过,由双方协商代表重新进行协商修改,并在30日内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4.1 协商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的各项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具体,以便规范双方行为及监督检查。协商双方要在严格执行国家和湖北省企业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政策前提下,就以下内容进行协商:
(一)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及工时工价标准;
(二)保险福利待遇;
(三)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
(四)变更、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程序;
(五)工资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
(六)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七)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
4.2 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协商的主要内容:
(一)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和工资标准;
(二)劳动定额及工时工价标准;
(三)工资总额、职工年均工资及调整幅度;
(四)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
(五)病事假、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其他各种带薪假期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待遇,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
(六)工资支付时间、支付办法;
(七)其他有关事项。
4.3 保险福利待遇
保险福利待遇协商的主要内容:
(一)失业、工伤、医疗(含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养老保险(含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二)降温费、取暖补贴,高寒高温等艰苦岗位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岗位的补贴;
(三)独生子女费,因病、因工或非因工死亡人员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或生活费;
(四)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离岗职工等特殊群体职工的保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