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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总工会、湖北省企业联合会、湖北省企业家协会、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的通知

  注:1、已签订工资集体合同份数和送审工资集体合同份数中的集体合同均为有效期内的集体合同。
  2、涵盖多户企业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统计份数时作为一份,但覆盖企业数和职工人数要据实填报。
  3、本报表同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级地方工会。

  附件8
  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变更登记表(参考文本)
  企业名称:           地  址:
  合同类别:□企业 □区域 □行业

报送单位

 

法定代表人

 

合同编号

 

职工方首席代表

 

企业方首席代表

 

协商户数

 

联系人

 

电话

 

报送时间

 

 

 

 

 

 

 

 

 

 

 

 

 

 

 

 

 



  附件9
协调处理协议书(参考文本)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使职工的工资水平与单位的经济效益相适应,更好地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平等协商、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经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周、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第三条 用人单位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每年   月,与职工方平等协商确定以下事项:
  (一)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分配形式和支付办法;
  (二)加班加点工资;
  (三)津贴、补贴;
  (四)奖金分配办法;
  (五)试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
  (六)工资调整办法;
  (七)下岗、待岗、内部退养等情况下的生活费标准、调整办法及支付办法;
  (八)其他需要协商的内容。
  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职工,工会(职工代表)要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对职工的宣传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实行          等多种工资制度。 经协商,具体的适用范围为:
  (一)岗位工资制,适用于              ;
  (二)绩效工资制,适用于              ;
  (三)年薪制,适用于                ;
  (四)                    (其他)。
  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职工工资平均水平和岗位工资标准时,综合考虑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贡献,主要参照以下指标:
  (一)最低工资标准、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以及人工成本信息等
  (二)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三)本单位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上一年度工资水平;
  (四)双方约定参考的其他指标。
  第六条 经双方协商确定,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    元,具体是:
  (一)完成经济效益目标情况:用人单位利润达到    万元,职工工资总额为     万元,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为     元。
  (二)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用人单位利润总额增长 %以上,职工工资总额增长不低于  %,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  %;用人单位利润下降超过  %,职工工资总额下调  %,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下调  %,但最多不超过  %;用人单位利润总额增长(或减少)在  %以内,职工工资总额和年平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居民消费价格涨幅。
  第七条 用人单位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提出方案,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定、修改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劳动定额标准要确保在同等劳动条件下,同岗位  %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协商约定:
  (一)(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  (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二)(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  (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三)(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  (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第八条 经双方协商,按以下标准发放职工津贴和补贴:
  (一)岗位名称:    津贴名称:    发放标准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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