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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胶南恒发热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胶南恒发热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的批复
(鲁价格发〔2011〕55号)


青岛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青岛胶南恒发热电有限公司综合利用机组正式上网电价的请示》(青价格[201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规定,胶南恒发热电有限公司掺烧炉渣、污泥等废弃物3万千瓦综合利用机组,自试行期满后,上网电量的58%部分,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594元执行,其余上网电量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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