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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总工会、湖北省企业联合会、湖北省企业家协会、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总工会、湖北省企业联合会、湖北省企业家协会、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1]1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业、省直产业、各金融行(司)及其工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我省“两会”精神,大力实施《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和集体合同“彩虹计划”,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扭转部分职工工资偏低、增长缓慢的状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决定,从2011年至2013年,每年3月至6月,在全省集中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行动”。现将《关于集中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全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实效。

湖北省总工会
湖北省企业联合会
湖北省企业家协会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附:
关于集中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行动”的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行动”,指导督促各类企业依法普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力争2011年实现全省已建工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覆盖率达到70%以上,2012年达到75%以上, 2013年达到85%以上;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送审率达100%。

  二、活动时间

  3月下旬-6月下旬。其中:3月底前为准备阶段;4月-6月中旬为启动要约和协商阶段; 6月下旬为总结阶段。

  三、活动范围

  各地要依据《湖北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指导和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今年集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行动”,以下列七类企业为重点,依法启动要约程序,开展工资集体协商:(1)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2)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3)续签或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4)尚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5)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没有达到工资指导线下限的企业;(6)职工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增长缓慢的企业;(7)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工资支付标准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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